违规吃喝专项整治有关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18 企业新闻        来源:皇族rng官网

  业务接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公司制作经营业务合理需要,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人员的行为。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招商引资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商务招待对象是指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的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集团总部工作人员。

  公务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允许超出3人;超过10人的,不允许超出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商务和外事接待:接待对象5 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

  “一函多餐”是指接待单位收到派出单位因一次公务活动来访的公函,违规安排多次公款接待用餐。“无公函接待”是指未收到派出单位因公务活动来访的公函,违规公款接待用餐。“吃公函”是指通过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方式,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是违规吃喝问题的隐形变异新表现。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待对象应当依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能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控陪餐人数。《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务招待时,接待场所、陪同人数、接待标准等,严格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一函多餐”“无公函接待”“吃公函”等均属于违规吃喝,应同步追究接待方和被接待方的责任。

  接待对象属于因公务出差的,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能安排工作餐一次。除此之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四要素”分别是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商务接待无公函的,可使用邀请函、电话记录等代替,但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接待事前审批单、接待清单。同城公务活动安排工作简餐的,无需事前审批。

  需要强调的是,接待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不得化整为零,将大额消费采用拆分开具发票的方式降低消费金额;不得采取阶段性结账,或者以其他项目名义进行集中处理;不得采取伪造项目、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经费用于接待;不得将单位食堂接待费用与职工餐费混在一起。

  1.同城公务活动严禁相互吃请。对于同城公务活动确因上班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当日需要连续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可安排工作简餐(盒饭、份饭)。

  3.同城公务活动是指机关单位在常住地开展的公务活动。省直在汉单位同城公务活动,是指在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展的公务活动。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可以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用公款宴请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上级、亲属、同学、朋友等,或者用公款支付报销本单位和部门的聚餐费用等。这些行为均属于违规吃喝,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责令退赔费用。

  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实践中,一些单位、企业为逃避监管,将私人住宅、内部食堂等改造成向少数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活动的场所,也应认定为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私人会所或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具有隐蔽性,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甚至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接受这种宴请,就非常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需要强调的是,“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同,前者只要有现实可能性就应认定,后者要看是否实际影响了公权力的行使。且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比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受监督管理的一方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方提供的宴请,下级单位对上级领导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宴请等,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花费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就一概不能接受。

  1.不得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以拉关系为目的、带有“小圈子”性质的吃请。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通过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名义,以拉关系为目的搞违规吃喝,易产生“小圈子”,可能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廉洁纪律。

  2.不得在上下级、同事之间违规组织饭局,搞拉帮结派、利益交换、说情打招呼。《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反复强调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拉帮结派。上下级、同事之间以拉关系为目的违规组织饭局,长此以往容易在党内滋生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上下级、同事之间对于存在搞拉帮结派、互相利用权力谋取利益、有明确请托事项等情形的饭局,不能参加。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同事等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犯党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