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文律师: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外国开设分公司和子的优劣比较

时间:2023-10-29 部委央企        来源:皇族rng官网

  核心提示:若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之一。

  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吴锦文律师指出,现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成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企业来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能够得到较多的税收利益呢?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开办初期,下属公司有几率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能够大大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公司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能够获得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能够轻松的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公司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公司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做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③ 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不是能够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租赁给子公司使用;

  ⑤ 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不宜转移为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