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外事办公室

时间:2023-09-30 出入境边防检查        来源:皇族rng官网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外领事实践,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几个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我国国内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涉外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

  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有关当局,如移民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法院、婚姻登记部门、银行、职业资格认定机构、劳动就业机构等只认可经自己国家驻外机构认证过的文书,如果当事人只办理中国政府的领事认证,而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常会导致文书在境外被拒绝接受。因此,正常的情况下,文书应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使(领)馆双重认证。当事人只有在明确了文书使用机构只要求办理中方单认证的情况下,才能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领事认证。

  海南省外事办公室受中国外交部委托开展涉外领事认证业务,办理外国驻广州领馆所属国使用的公证文书认证。公证文书应先送海南省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文书使用国驻广州领事馆办理认证。

  1、代办送广州领事馆的领事认证。根据外国驻广州领事馆的要求,有些文书使用国领馆不受理个人送办的认证,需由省外事办公室代办。

  2、文书使用国在广州无领事馆或者虽有领事馆但不受理领事认证的,可委托海南省外事办公室代送至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领事认证,由领事司代送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答: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外领事实践,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几个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答: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外领事实践,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答:所谓国内领事认证中的“单认证”,是指我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办理好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省外办的领事认证后,无需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这通常被叫做“单认证”。

  答:我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国外使用前,办理好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省外办的领事认证后,还需按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方可被文书使用国接受。这通常被叫做“双认证”。

  答:只办理单认证的国家有:古巴、柬埔寨、以色列、澳大利亚、瑞士、意大利(旅游用途)、法国(旅游用途)。如有关驻华使领馆和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单认证或双认证,应按照驻华使领馆和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做办理;如驻华使领馆和文书使用国无要求,建议办理双认证。

  答:中国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者商业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当前往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的省外办办理领事认证,再根据文书使用国和其驻华使领馆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或者也可能无需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

  答:领事认证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目前,中国尚未与任何国家签订互免领事认证的双边条约或协定。凡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民商事文书,一般需办理领事认证。

  问八、国外文书送至中国境内使用,是不是能够只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答:不可以。根据国际惯例和领事认证实际做法,首先,中国驻外使领馆通常只能确认驻在国外交部或认证机构的印章和签署的真实性。其次,中国驻外使领馆一般没有驻在国公证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印章和签字备案,无法确认文书的印章和签署的真伪。因此,有关文书应当先办妥当地主管机关的公证和认证手续后,再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问九、国内出具的公证书等已带到国外,但未办理认证,是不是能够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答:中国驻外使领馆没有国内涉外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和印章备案,无法核实文书真伪,因此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证明的领事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领事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不便回国的,能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代理有关手续。

  答:无论死者是否中国公民,如果有关死亡证明需送至中国境内使用,在办妥当地公证认证手续后,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应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二)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的印章和签署必须真实、合法,且文书内容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如两页或两页以上者,应由驻在国公证认证主管机关应装订成册,如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使之不易被拆换,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四)根据中国有关部门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单身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书自出证之日起(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6个月内有效。为此,申请领事认证的上述文书若超过6个月者,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宜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五)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如存在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文件有涂改或拆换等现象,中国驻外使领馆有权不予受理;

  (七)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八)听取问题时,应弄明白有关人员的国籍、具体需求、居住国别、文书用途及使用国别等问题;回答问题时,应最后加上“具体实际的要求以中国驻某个国家使领馆的须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