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商事诉讼涉及的文件“领事认证”是怎么回事?

时间:2024-03-02 出入境边防检查        来源:皇族rng官网

  公事通在涉外公证和领事认证的服务过程中,经常会接触涉外律师,并咨询我们相关海外证据文件用于中国的领事认证问题。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境外文件用于中国诉讼,大部分都有必要进行“领事认证”后,法院方可采信。那么,什么是领事认证?中国对相关跨境商事诉讼的领事认证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公事通整理了有关的资料供各位参考。(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有更新或调整,以法律或律师表述为准。)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或领事机关在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文件上证明公证机关的签名或印章属实,或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关认证的文件上证明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关的签名或印章属实。

  领事认证并非要证明待证文件的内容属实,而是对文件上本国公证机关或有关机关的印章和签名进行证明。至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应由文书出具机关负责。外交部发布的《 领事认证办法》也明确了领事认证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不难看出,领事认证的目的仅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够为另一国的有关当局所接受,不致因怀疑该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其在域外的效力。

  使馆认证的机关是大使馆,而领事认证的机关是领事馆。实践中大使馆和领事馆文件认证的性质是一致的,并无实质性差别。人们一般常规都把它称为“领事认证”

  双重认证是指待证明文书先由文书签发国的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关对文书上公证机关的签名或印章进行认证,然后再由文书使用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文书签发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关的签名或印章进行认证。 实践中,在我国进行领事认证的文书,不论是送往国外使用的国内文书,还是送入国内使用的国外文书,都需经过双重认证,甚至多重认证。

  对于外国文书在我国使用的,应分情况讨论,主要是看有无建立外交关系。A.若该公证文书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则需要经过双重认证,即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B.若该公证文书由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则需经过三重认证,在经过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还需要经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领事认证可能会涉及我们生活的各方各面,例如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通常要办理领事认证。又如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

  当事人的身份认证应当包括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包括其身份证,为公司的应包括其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等。如果存在委托代理的情况,还应包括委托授权书。

  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法院应当分情况处理。若是证据涉及诉讼主体资格的,则应按上文所述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对于除此以外的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不是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但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上述所有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无论是不是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法院均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最高法也再次明确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域外证据是否需经公证、认证,应根据证据用途区别对待。只有该证据涉及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时,才必须经公证、认证,对其余证据不做硬性要求。同时,不论证据是否经过公证、认证,法院均应进行质证,并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A.对于境外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类证据,若境外当事人为自然人应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有效身份证明;但若其亲自在法官前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及入境证明,并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可不经公证、认证。

  B.对于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认证,但若当事人在我国境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不需要办理认证手续。

  C.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在境外形成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自行决定是不是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论是否经公证、认证,法院均应进行质证并决定是不是采信。

  以上说明,为便于阅览,公事通进行了精简,律师朋友有必要了解详细的司法说明,能联系公事通索取。公事通长久以来,与涉外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为很多案件提供了海外领事认证服务。全球布局,目前已经开通加拿大、美国、英国、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的海外认证及领事认证服务,有需要能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