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称谓在我国的演化故事

时间:2023-10-08 外事办公室        来源:皇族rng官网

  跟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员的跨国来往和文书的跨国流通都日益繁复。在世界实践中,领事认证亦称认证,可比方作“为欲出国的文签证”。我国领事认证,是指我国领事认证安排(包含交际部、当地外办和驻外使领馆等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许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终一个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予以供认的活动。其意图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供认,不会由于置疑文书上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令上的约束力。本文首要介绍“领事认证”称谓在新我国的演化故事。

  领事认证称谓,在新我国阅历了“货单签证”或“文件签证”、“认证”到“领事认证”的变迁。

  (一)“货单签证”或“文件签证”称谓及其业务归属。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建立,周恩来总理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交际部部长,担任组成交际部,掌管政府的交际作业。11月8日,交际部举行建立大会,宣告建立:办公厅,苏联东欧、亚洲、西欧非洲和美洲澳洲等9个司局级部分。办公厅下设5个处,其间秘书处第三科“护照科”担任处理“护照”及“货单签证”等事项。

  1951年1月,跟着中外领事联系的拓宽,“护照科”升格为“签证处”,专职担任护照、签证、领事货单签证等业务,拟定相应政策规则,并辅导当地外事部分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做好相关的领事作业。所称“货单签证”,是指新我国的交际或领事安排供认“涉外货单”上最终一个签名和印章现实的行为。一起,还有“文件签证”,指的是新我国的交际或领事安排证明“涉外文件”上最终一个签名和印章现实的行为。可以说,“货单签证”相当于现在的“商业文书认证”,“文件签证”相当于现在的“民事文书认证”。

  (二)从“货单签证”或“文件签证”过渡到“认证”称谓。1954年,经过对新我国建立以来领事作业的总结并依据其时的实践要,交际部拟定了《关于领事作业任务的开始规则》,清晰领事职务包含颁布护照,处理签证、公证、认证和处理华裔的某些民政事项等。

  这是新我国第一个有关领事作业的规则。它使得“领事认证”称谓从前期的“货单签证”或“文件签证”过渡到“认证”。

  (三)“领事认证”称谓的诞生及其业务归属。跟着新我国对外联系的稳步推动,领事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亦日益凸显。1955年1月,交际部吊销原在办公厅的签证处,专门建立领事司。同年10月,交际部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外事部分通发了《领事认证暂行方法》, “领事认证”称谓由此产生。

  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新我国在不断总结与外国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开展领事联系阅历的基础上,先后与民主德国、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签定两边领事公约。这是新我国建立以来与外国订立的第一批两边领事公约,其间均有“认证”的相关条款。从此,至改革开放前夕,“认证”等同于“领事认证”初成现实。

  依据前述,改革开放以来,“领事认证”与“认证”称谓的标准一致,在交际部分编写出书的书刊、世界公约、国内法规中得到了建立。

  (一)书刊中“领事认证”与“认证”称谓的通用并存。在我国交际部分编写出书的书刊中,“领事认证”与“认证”称谓的通用并存非常显着。

  1.1987年,创刊号《我国交际概览》(现名《我国交际》)第12章“我国领事作业概述”第6节“涉外公证和领事认证”中论述:“领事认证是认证机关在涉外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依据世界惯例可直接认证的文件上的最终一个签字或印章现实,使证明文书产生域外效能。按世界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处理领事认证,两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议的在外。”

  2.1991年,交际部领事司安排编写出书的《新我国领现实践》第13章“涉外公证和领事认证”第2节“领事认证”论述:“认证是对公证而言。领事认证是指交际、领事安排在涉外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最终一个签字或印章现实,而使其具有境外法令上的约束力。按世界惯例,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处理领事认证,但两国之间订有互免认证协议或国内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3.2014年,交际部领事司安排编写出书的《我国领事作业》第20章“领事认证业务及驻外使领馆的公证业务”第1节“领事认证业务”中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际部、交际部托付的当地人民政府外事部分以及驻外使领馆或许交际部托付的其他驻外安排行使领事认证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际部及其托付的当地人民政府外事部分担任国内文书的认证业务。驻外使领馆或许交际部托付的其他驻外安排担任国外文书的认证业务。”

  上述标明,“领事认证”与“认证”称谓的通用并存根本建立。这一时期,在相关世界公约和国内法规中,运用“认证”多于“领事认证”。

  (二)世界公约中“认证”的“领事认证”意义。现在,我国对外订立的相关世界公约中,均运用“认证”表达“领事认证”意义。

  1.到2017年12月,在49个中外两边领事公约中,有关“领事认证”规则均运用“认证”表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领事公约》第10条“公证和认证职务”第1款第6项规则:“认证差遣国或承受国颁布的为在对方运用的文书和文件上的签字或使之有用”。

  2.从1986年起,我国政府连续与外国政府商洽订立两边司法帮忙和引渡公约。据《我国交际》(2017年版),到2016年末,我国同70个国家订立了各类司法帮忙类公约共149项。其间,有关“革除认证”条款便是“革除领事认证”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帮忙的公约》第29条“革除认证”规则:“在适用本公约时,缔约任何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造或证明的文件和译文,如经正式签署或盖章,即无需任何方式的认证。”

  上述标明,运用“认证”表达“领事认证”意义,是中外两边领事公约(协议)以及中外两边司法帮忙公约的特征。

  (三)我国法规中“领事认证”与“认证”通用并存的规则。在国内法规中,有的条款运用“认证”表达“领事认证”意义,有的条款则是“领事认证”与“认证”通用并存。

  1.自1982年4月13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7条规则:“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公证文书系发往国外运用的,除按本章规则的程序处理外,还应送交际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运用国还有规则或许两边协议革除领事认证的在外。”在此条款中,“领事认证”与“认证”通用并存。

  2.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3条规则:“公证书需求在国外运用,运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际部或许交际部授权的安排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在此条款中,“认证”等同于“领事认证”。

  3.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领事认证方法》中,“领事认证”与“认证”混为一谈。如,第19条第1款规则:“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运用的文书,文书运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经国内公证安排公证或许证明安排证明后,应当送交际部或许当地外办处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运用国驻华使馆或许领事安排处理认证。”

  总归,改革开放以来,“领事认证”与“认证”称谓的通用并存,阅历了由“一般标准”到“法令标准”的开展进程。一起,作为领事认证的英文称谓,有人称之为“consulate legaliz(s)ation”或“consular legaliz(s)ation”;作为认证的英文称谓,人们通常用“legaliz(s)ation”或“authentication”来表达。